1.学校发布全校推免生遴选工作办法,各院(系)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制定《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研究生支教团”相关工作安排由校团委发布。
2.院系组织学生自主申报,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开展资格审查、推免学分绩核算、学术创新成果审核认定等。
3.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院系确定拟推荐学生排序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
4.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院系推荐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正式获得“推免资格”。
注意事项:
1.本流程为“推荐”阶段的流程,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获得“推免资格”(“接收”为单独设置的一个阶段,相关事宜请咨询接收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
2.推免工作的时间一般在8月中旬至10月初,具体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推荐对象及条件、学分绩核算办法(含加分)等以推免当年度的通知为准。
3.推荐工作期间,本科生院不办理应届毕业生出国成绩或学历学位证明。
4.学校推免名单公示结束后,不再受理放弃推免资格申请,私自放弃推免资格者,学校将在相关学生个人档案中注明不诚信记录并函告其被录用的国内外院校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