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在构建高水平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三三制”2.0新阶段,为强化南京大学本科生以创新能力为导向的创新实践能力、专业实践能力、跨界实践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培养,积极拓展本科生国际学术视野,学校设立“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项目旨在让不同学科背景的本科生在中外高水平教师的联合指导下,以多学科交叉点为主题开展综合性、跨学科、研究性学习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结合自身专业在多学科背景下开展研究性学习和早期科研训练,激发学生学术研究志趣,促进学生获得学术“顶峰体验”。
第二条 根据《南京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科实践教学工作的意见》(南教务〔2018〕22号)和《南京大学本科实践教学五年发展规划(2018-2022年)》(南教务〔2018〕21号),结合学校教学经费、国际交流和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促进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全校遴选获得教务处立项的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
二、 项目组团
第四条 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组团对象为:项目带队教师;通过院系遴选入选项目的在标准学制内的本科生;通过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组织遴选参与项目的“飞越计划”高中生。项目可根据需要吸纳部分在校研究生参与,但其参与项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内。
第五条 根据《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南字发〔2017〕112号),带队教师应为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员工(含台港澳、持外国永久居留证或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学校全职聘用教职员工)、专职科研人员(包含统招统分博士后)。
第六条 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组团人数参考《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南字发〔2019〕31号)中相关规定,即20人以内学生交流团组,教师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20人以上团组,教师人数应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5%以内。
第七条 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组团出国申报和审批严格按照《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南字发〔2019〕31号)执行。本校教职员工和本科生因公出国(境),原则上须通过OA办公系统申请。教职员工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签发《南京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本科生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经审批同意,签发《南京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项目因公出访团组在申请出国(境)任务审批时,须填报《南京大学因公团组临时出国(境)任务和财务预算审核意见表》,交经费主管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核。跨院系学生组团项目的出国申报由项目牵头院系负责统一办理。原则上每一个学生团组应统一、一次性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八条 所有学生团组在出国(境)前应由组团单位(项目牵头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思想政治、涉外事项等方面内容的行前教育,组团单位(项目牵头院系)和学生所在院系应做好学生在外期间跟踪管理。
三、 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
第九条 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须由牵头院系作为合同/协议承办单位,推进以南京大学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外方合作院校或研究机构签署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是后续借款、支付费用、财务报销等手续的重要凭证,应在项目执行前两个月签署完成。项目合作协议签署的一般流程为:
(一)双方通过信息交换、互访等途径就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合作形式和内容达成一致。
(二)通过协商,由我校或对方学校/研究机构提供协议文本,协议文本可参考《南京大学“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合作协议模板》(附件2)。协议中一般应明确以下事项:
1.双方院校信息:学校全称、标志、签署人信息等;
2.项目团组信息:项目教师与学生人数、科考时间;
3.项目经费信息:项目合作经费支付额度、支付方式(汇款、支票、银行卡等)、支付时间,经费支出构成(科考合作费、实习基地租用费、住宿费、合作对方院校教师及辅助人员野外住宿费、劳务费、租车、租船费等)。如项目团组在对方学校的协助下自行与国外公司签订租房、租车(船)等协议的,需在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
(三)另一方对协议文本进行条款、文字审核。
(四)双方就协议文本内容及格式达成一致。
(五)牵头院系作为合同/协议承办单位填写《南京大学合同审核登记表》,将合同/协议文本及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审查合同/协议文本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
(六)报法制办公室加盖南京大学合同专用章。
(七)双方就协议签署方式达成一致,并由双方学校/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生效(一般可通过互访在会见场合当面签署或函签两种方式)。
(八)双方完成协议签署,院系妥善存档,并报送法制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各一份存档。年度学生派出数据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四、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南京大学“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本科教学专项经费。统筹支持的经费为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的,经费使用范围、标准须按照《南京大学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暂行)》(南字发〔2017〕110号)执行;经费为一流本科教育专项资金的,经费使用范围、标准须按照《南京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南字发〔2018〕51号)执行;经费为其他资金来源的,经费使用范围、标准须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为支持项目更好开展与执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参与学生承担一定的费用。项目结束后及时进行费用结算,多退少补,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南京大学“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经费可用于支出院校间合作费用、国外教师劳务、参与项目教师与学生(包括“飞越计划”高中生)的往返机票费、租车(船)费、住宿费、签证费、保险费、教师的伙食费和公杂费等。
第十二条 各项目在完成项目合作协议签署以及因公出国人员申报流程之后,可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中明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以及《南京大学因公团组临时出国(境)任务和财务预算审核意见表》等相关材料至财务处办理外汇暂借款、汇款等手续,项目结束回国后根据实际支出进行账务核销。
第十三条 项目在国外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应保存好相应的票据和证明材料,以便后续作为报销凭证。项目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除需提供有效票据外,还需持南京大学出国(境)任务批件、南京大学因公团组临时出国(境)任务和财务预算审核意见表、南京大学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校内审批表、邀请函、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和其他依据财务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报销机票须持税务局监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国外航空公司机票收据、订单截图、付款记录;对方高校或研究机构收取合作费用,应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及对方出具的正式票据等;住宿、交通、门票、资料费等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费用收据、小票等)。租车(船)等应按学校规定签订合同或协议,对无票据或票据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教师住宿标准、交通及伙食、公杂费补贴等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学生住宿标准按照教师标准的一半执行,且不发放交通及餐费补贴。项目机票仅限经济舱。
第十五条 除支付外方指导老师及辅助人员劳务费可支付现金以外,其他费用原则上应通过对公转账或使用教师个人信用卡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须尽快进行费用汇总决算,将项目经费决算情况报教务处核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五、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可通过申请认定为暑期实践类课程(含实习)。暑期课程按学校课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参加国际科考项目通过项目考核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学分,教师参与项目指导可认定教学工作量。
第十八条 本科生国际科考与科研训练项目课程原则上为1-2个学分/门,时长一般为2-3周,每天最高按8学时/课时计算。在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方面,国际科考课程总课时数计算方法为“实习天数*8课时*(学生人数/标准班当量20)”。项目牵头院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应准确录入所有国际科考项目课程教师姓名、学生姓名及实际分班情况,不得随意增减。同一门国际科考项目课程由多位教师指导,由项目课程负责人确定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所有教师的工作量之和不应超过该课程总课时数)。
六、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参照的各级各类文件,在执行过程中以国家、学校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