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结合本校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学籍管理细则。
一、录取、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每年于12月之前下达各专业留学生本科生招生计划,海外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和录取工作。
第二条 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留学生新生,持《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时间,到海外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为:填写《入学登记表》、缴纳学费、办理签证居留手续,到所在院系注册,取得学籍。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到海外教育学院报到、交纳学费,并到有关院系报到注册后,方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
第三条 自2011年9月开始,南京大学实行1+3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教学管理方案,为留学生入学第一年单独开设高级汉语、中国概况、大学数学(文科)、计算机(文科)等通修课程。留学生选修海外教育学院开设的上述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相应课程。
二、学制
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四年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服兵役年限除外);五年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七年(服兵役年限除外)。
第五条 标准学制期满,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者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生第五学年起应按第五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五年制本科生第六学年起应按第六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离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三、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各专业留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程(通识课程不做要求)、学科专业课程(与同专业的中国学生的要求一样)、选修课程三大模块。四年制本科总学分为140左右,五年制本科总学分为150左右。
第八条 通修课程和学科专业课程是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中高级汉语、中国概况、大学数学、计算机是留学生的通修课程;英语、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和军训不作要求。对通修课程做如下规定:
1、汉语类:《高级汉语》,由海外教育学院开课,通过课程考试,计6学分。(留学生文科学生新HSK达到6级,理科学生新HSK达到5级和接受12年华语教育者,可以申请不参加《高级汉语》的课程学习,但不获得学分。)
理科学生毕业前应通过新HSK5级,计12学分;文科学生(含商学院学生)毕业前应通过新HSK 6级,计12学分;对外汉语专业的学生毕业前应通过新HSK 6级+口试(高级),计12学分;汉语言专业的学生毕业前应通过新HSK 6级+口试(高级),不计学分。
2、《中国概况》,由海外教育学院开课,通过课程考试,计4学分。
3、计算机类:
文科学生:学习《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大学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者,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相应课程,不要求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本科留学生可以参加本院系的计算机课程学习,也可以参加海外教育学院开设的计算机课程学习。海外教育学院在每年秋季学期为留学生开设计算机课程。
理科学生:同所在专业对中国学生的要求一致,但不要求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
4、数学类:
文科学生:商学院所有专业、社会学院、信息管理系的留学生要求修读大学数学,其他文科各专业的留学生对大学数学不作要求。商学院、信息管理系、社会学院的留学生,可以参加本院系的数学课程学习,也可以参加海外教育学院开设的数学课程学习。海外教育学院每年秋季学期为留学生开设一学年的数学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相应课程。
理科学生:同所在院系对中国学生的要求一致。
中国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军事理论与军事高科技》、《形势与政策》)对留学生不作通修课要求。但修读哲学类、经济学类、政治学类、法学类专业的学生,以上课程如有与专业相关的,须服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
第九条 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包括:学科平台课程(一级学科或跨一级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选修课程模块包括: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学生选修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数。
留学生的选修课程除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含文化素质课程)外,还包括中国学生作为通修课的政治理论课、英语课(英语专业的留学生除外)、体育课以及其他本科的课程。
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经过选课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必须在开课二周内退选。
四、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后,须按时上课、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凡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一次免费补考。补考及格的成绩以60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首次重修免交课程学分学费,再次重修要缴纳课程学分学费,每学分500元。重修者不得参加补考。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但在课程成绩登记时,必须注明“重修”字样。公共选修课不组织补考。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多次重修,直至重修课程及格。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已获得学分的某门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可以在相应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申请注销该课程成绩、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每学分500元。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应完成修读课程的最低学分要求,否则作退学处理。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0,第二学年累计为40,第三学年累计为60,第四学年累计为80。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违规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必须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按《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五、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留学生因病、因服兵役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学期内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休学,或提供回国服兵役证明,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到海外教育学院领取《休学申请表》并办理缩短居留许可期限手续,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将《休学申请表》原件留存所在院系,复印件交海外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韩国学生持有服兵役证明者,可申请办理连续休学2-3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休学的时间计入学生学习年限(服兵役时间除外)。学习期间只能办理一次休学。
第十七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海外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领取《复学申请表》,经校医院身体复查合格,所属院系、教务处批准后于下一学期复学。教务处批准后将《复学申请表》原件留存,复印件交海外教育学院备案。复学报到时学生到海外教育学院缴纳注册费,办理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十八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
2、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3、休学期满,入学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4、留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20,第二学年达不到40,第三学年达不到60,第四学年达不到80者;
5、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 、麻风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6、因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7、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五年制学生超过七年者);
8、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9、不按时缴学费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第十九条 留学生退学后,由海外教育学院终止其在国内的居留许可,同时报省教育厅、公安部门备案。退学的留学生应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中国国家法律者;
2、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等情节严重者;
3、违反校纪校规且情节严重者;
4、一学期旷课50学时以上者;
5、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记录者;
6、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成绩或篡改成绩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二十一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海外教育学院终止其在国内的居留许可,并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备案。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在接到离校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六、毕业、结业、肄业与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准予毕业。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低于(含)12个,予以结业。不符合结业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但须在标准学制最末学期结束前办理手续,延长学习的手续为:在海外教育学院领取《学历生延长学习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缴纳学费,在海外教育学院延长签证。
第二十三条 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交费重修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得在结业后重修所缺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习成绩差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按照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海外教育学院印发。
第二十六条 达到毕业资格的留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1、遵守中国法律;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汉语水平:理科学生毕业前应通过新HSK5级,文科及商学院的学生应通过新HSK6级,对外汉语和汉语言专业的学生应通过新HSK6级和口试(高级)。
4、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者;
2、汉语HSK未达到相应等级者;
3、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者。
第二十八条 没有通过汉语HSK等级考试者,允许在毕业后二年内(但不得超过最长的学习年限),通过汉语HSK等级考试,补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没有完成规定学分作为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缴费重修完成所缺课程,其成绩合格并达到第二十六条要求,可补授学士学位。
七、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09级及以后入学的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参照《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并由海外教育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