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字发〔2014〕175号
各院系:
为严肃考试纪律,进一步规范课程缓考的管理,根据《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和教学运行的实际情况,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南京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
2014年12月23日
南京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
为严肃考试纪律,进一步规范课程缓考的管理,根据《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和教学运行的实际情况,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有下列情况、无法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一)公务性事假。如参加学校组织的出访、竞赛、学术会议等,需提供学校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二)家庭有重大变故,如遭遇自然灾害、有直系亲属亡故(病危)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本人突发严重或急性疾病,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因病住院,需附住院证明和病历材料,并经过我校校医院复核;
2.其它急诊病例,需附医院急诊病历和病休证明材料,并经过我校校医院复核。
(四)学生本人突发严重心理疾病或有严重行为异常,需提供医院精神病科病历证明或距考试日期1个月以内的心理咨询机构咨询记录。
二、其它因个人各类事务安排与考试时间冲突的,一律不予申请缓考。
三、缓考申请时间和流程:
(一)学生申请缓考原则上应距离考试日期提前一周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因突发事情或急性疾病申请缓考的,必须在课程考试前向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院系教务员向教务处报备,并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未提前报备或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缓考申请无效。
(二)具体申请流程:
1.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课程主讲教师书面同意后,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员签署审核意见;并由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审批意见。
2.将已由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签署“同意”意见的《缓考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教务科复审,由分管处长签署意见后,教务科负责备案留存。
四、缓考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和补考同步进行。
五、缓考成绩以卷面考试成绩的90%折算得分后记入期末考试成绩;在课程成绩登记时,必须注明“缓考”字样。
六、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课程,记为无故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七、缓考申请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相关课程按零分记载并按《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相应处分。
八、本办法自2014年12月开始执行,适用于我校各年级在校本科生。本办法执行后,其它涉及缓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南京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
为严肃考试纪律,进一步规范课程缓考的管理,根据《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和教学运行的实际情况,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南京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
2014年12月23日
南京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
为严肃考试纪律,进一步规范课程缓考的管理,根据《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和教学运行的实际情况,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有下列情况、无法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
(一)公务性事假。如参加学校组织的出访、竞赛、学术会议等,需提供学校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二)家庭有重大变故,如遭遇自然灾害、有直系亲属亡故(病危)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本人突发严重或急性疾病,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因病住院,需附住院证明和病历材料,并经过我校校医院复核;
2.其它急诊病例,需附医院急诊病历和病休证明材料,并经过我校校医院复核。
(四)学生本人突发严重心理疾病或有严重行为异常,需提供医院精神病科病历证明或距考试日期1个月以内的心理咨询机构咨询记录。
二、其它因个人各类事务安排与考试时间冲突的,一律不予申请缓考。
三、缓考申请时间和流程:
(一)学生申请缓考原则上应距离考试日期提前一周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因突发事情或急性疾病申请缓考的,必须在课程考试前向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院系教务员向教务处报备,并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未提前报备或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缓考申请无效。
(二)具体申请流程:
1.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课程主讲教师书面同意后,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员签署审核意见;并由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审批意见。
2.将已由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签署“同意”意见的《缓考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教务科复审,由分管处长签署意见后,教务科负责备案留存。
四、缓考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和补考同步进行。
五、缓考成绩以卷面考试成绩的90%折算得分后记入期末考试成绩;在课程成绩登记时,必须注明“缓考”字样。
六、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课程,记为无故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七、缓考申请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相关课程按零分记载并按《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相应处分。
八、本办法自2014年12月开始执行,适用于我校各年级在校本科生。本办法执行后,其它涉及缓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通知原文:关于印发《南京大学本科生课程缓考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