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做人,诚信考试——致全体同学的一封信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12-29浏览次数:2783

诚实做人,诚信考试
                               ——致全体同学的一封信

各位同学:

随着2015年的临近,一个学期又要结束了,即将面临本学期最后的学业水平检验阶段——期末考试。
    考试既是检测同学对知识、理论、技能的理解掌握程度,同时也是检测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众所周知考试必须是公平、公正,纪律严明,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是每个大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
    考试成绩的高低只能反映一段时间内学习的情况。即便一次考试成绩不理想,还有补考或是重修的机会,任何人不能为了取得一个好的分数而怀着侥幸的心理去违纪,尤其是触碰“作弊”这根高压线。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违纪行为,违纪者将被中止考试,考试分数计零分,同时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特别是“作弊”会被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后将无法获得学士学位。
    为加强对考场的监管,督促监考老师和同学遵守考场纪律,自本学期开始,启用国家标准考场设施,期末考试各考场均全程录像,请各位同学考试前务必仔细阅读《学生手册》中的《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老师和巡考老师安排,安心考试。
    各位同学现在应该做的是充分利用考前时间放松心态,调整状态,查漏补缺,好好复习,同时互相提醒,互相督促,诚实考试,争取在考试中取得最佳成绩。
    同学们,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衷心祝愿所有同学在即将到来的考试中取得满意的成绩!


 

南京大学教务处

2014年12月29日

 

 

附: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摘录)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摘录)

第七章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1、不配合监考老师履行检查考生证件等职责者;

2、未隔位就座者,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

3、开考后携带手机等具有通讯或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但处于关机状态者;

4、闭卷考试中未经监考老师允许借用他人的文具或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老师允许借用他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5、在考场外大声喧哗经制止无效者;

6、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的位置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7、未经监考老师允许,使用自备草稿纸者;

8、考试中以上厕所为由,到其他场所逗留者;

9、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10、在发放试卷时领取超过一份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且未将多于试卷返还监考老师者;

11、未在领取试卷、答卷、草稿纸后及时填写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者。

第二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被及时制止而未实现者;

2、传递和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答卷时,被即时发现制止而未实现者;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
卷上标记信息者;

4、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纸移近到相邻考生处被发现者;

5、考试中间交头接耳初犯者;

6、离开考场未交卷者(成绩以零分计);

7、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外;

8、考试中,在厕所停留时间超过15分钟者;

9、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10、经监考老师提醒后,仍未在试卷、答卷、草稿纸上填写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者。

第二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开考后,桌面、桌内、座位旁、文具盒或试卷下、衣物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处于开机状态的电子设备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且不论是否是本人所有);

2、在允许用的工具书上写有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书中夹带有关的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3、在桌面、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4、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

5、已传给、已接看了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的传递和接收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不论是否抄用);

7、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者;

8、偷看他人的答卷者;

9、有交头接耳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者;

10、在考场内以借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

11、在考试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
试内容者或使用手机者;

12、经允许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发现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3、携带手机,不服从监考老师检查者;

14、在考试时利用手机等信息工具查看或接收、发送信息者;

1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6、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17、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卷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
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18、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1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第二十八条在答卷或考场签到表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视为**。

第二十九条请人**或代人考试、第二次考试作弊者、通过各种手段篡改成绩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